质权因为清偿或者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对其占有的质物,负有返还给出质人的义务。立法例对质物的返还一般有明文规定。例如,德国民法典第1223条第1款规定:“质权人在质权消灭后负有将质物返还于出质人的义务。”瑞士民法典第889条第1款规定:“质权因清偿或其他原因消灭时,质权人须将质物交还出质人。”在质权的效力期......
动产质权所担保的债权,因为诉讼时效的完成而不受保护的,质权人可否行使权利呢?我国现行民法没有相应的规定。动产质权的行使不受被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是否完成的影响。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不同于债权,担保物权的行使受除斥期间的限制,除斥期间和动产质权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并不相同,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与否,对动产......
当铺营业人和借款人应当签订设定营业质权的合同,不过此时所称的质押合同表现为当铺营业人向借款人签发的当票。当票为营业质权设定的书面凭证。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发布的典当行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第1款规定:“当票是典当行收妥当物后开给当户的收据,也是质押贷款的契约。当票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营业质权的设定还需借......
对于债权可否设定权利质权,立法例一般采取允许的立场。例如,瑞士民法典第899条第1款规定,可让与的债权及其他权利,可以出质。一般而言,对于性质上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或者权利、法律禁止强制执行的债权、依照当事人的特约不得转让的债权以及法律禁止设定质权的权利,不得设定权利质权。我国......
要账公司解答,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等证券权利为标的设定的权利质权,出质人应当向质权人移交权利凭证的占有,权利质权始为设定。理论上,在同一财产权利上可以设定数个质权。但在实务上,这类权利质权以移转权利凭证的占有为生效和存续要件,在这类财产权利上不可能发生数个质权。此外,对于......
以公司的股份或者股票出质的,质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者股票,以其变价金优先受偿。质权人变价股份质权的质押标的股份或股票的,主要有三种方法:协议取得质押的股份或股票、拍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以及以其他形式变卖出质的股份或股票。质权人变价出质的股份或股票接受清偿的,与动产质权的行使方法并......
讨账公司解答,最高额质权是依照当事人的意思而创设的担保物权。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最高额质押合同设定最高额质权。出质人和质权人设定最高额质权的合同,为债权行为,出质人应当依照质押合同的规定向质权人交付质物或者履行办理质押登记的手续,最高额质权的设定为质押合同履行的结果。设定......
追账公司解答,对于不保有债权的所有人质权,因为没有被担保债权的存在,而不同于保有债权的所有人质权,以致不会发生破产法上的别除权问题,也不会发生将质权和债权一同移转他人或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问题,更没有所有人质权人就质押标的优先受偿的问题。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理论意义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和丰富我国的担保物权种类。圈定留置权存在的合理空间,主要存在于两个层面上:其一,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债务人财产范围。一般而言,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动产而在有关该动产所发生的债权获得清偿前,得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债权受偿......
要账公司解答,留置权的发生,又称之为留置权的成立,是指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因为法定事由的具备而产生债权人“留置”该财产并对抗债务人的给付请求的权利。例如,债权人因为运输合同而占有债务入托运的货物,在该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债务人不支付或者不能支付全额运费时,债权人则有权扣留该货物,限期债务......
清账公司解答,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债务人的财产取得事实上的管领、控制或者支配,为占有。债权人只有依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且债务人在债权已届清偿期时尚未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则债权人对其占有的债务人的财产,可以行使留置权。例如,保管人因为保管合同取得对寄存人交存保管的财产的占有,在寄存人请求......
讨账公司解答,瑞士、日本等国民法将牵连关系归结为债权和标的物的关联,即债权的发生和标的物之间存在联系。瑞士民法将牵连关系定义为“债权的性质与留置物有关联”,日本民法则定义为“债权因物而发生”。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系仿瑞士立法例,但在用语上与日本民法相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为“债权之发生......
追账公司解答,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仅以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的债权为限,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扩张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必须合于与留置物有牵连关系之要件,不得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予以扩张;此与抵押权、质权所担保之债权,原则上由当事人任意约定不同。此外,若法律限定留置权......
收账公司解答,留置权为担保物权而非用益物权,留置权人对标的物并无使用权;但是,留置权人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保管标的物时,在必要的范围内应当有使用标的物的权利。例如,日本民法第298条第2款规定:留置权人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使用、租赁留置物,亦不得以之提供担保,但是,为保全该物而进行必要使用的,不在......
留置权人所受到的约束,并非留置权的固有属性,而是法律对留置权的行使所设定的负担,目的在于维系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防止权利滥用。留置权对留置权人的约束力,主要有两个方面: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保管义务和留置权人对标的物的返还义务、留置权人有保管留置物的义务。担保法第86条规定:“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权的行使,是否受债权诉讼时效效力的支配?理论上和实务上均有不同的见解。史尚宽先生认为,债权罹于消灭时效的,债权人不能行使留置权。在德国民法上,留置权的性质为债务履行的抗辩权,留置权并非担保物权,自然受债权消灭时效的支配;债权罹于消灭时效,债务人取得对抗债权人的请求之时效抗辩权,债务人有权拒绝给付,债权人......
定金担保在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从属的定金合同关系。定金合同关系为一种债的关系。定金给付人在定金接受人不履行合同时,有权要求定金接受人双倍返还定金,而定金接受人负有双倍返还定金的义务;定金给付人不履行合同时,丧失请求定金接受人返还定金的权利,定金接受人所承担的定金返还义务归于消灭。定金担保所赋予的合同当事人的权......
押金为一种“物”的担保方式。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以担保债权的受偿,称之为押金担保。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不过押金为特殊的质押,押金的标的为金钱或者与金钱同视的等价物。交付押金的人,除非对交付的押金有特别的意思表示,在交付押金时,即丧失对押金的所有权,接受押金......
我国民法理论普遍认为,定金合同为实践性合同,除主合同双方对定金担保达成合意、订立书面合同外,还必须实际交付定金,定金合同才能成立。当事人仅有设立定金担保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定金的,不产生定金合同,定金之债不成立。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期限的,在约定的期限内实际交付定金前,定金合同尚未完全成立;因此,......
违约方不履行合同致使守约方受到损害的,守约方除取得定金担保利益外,是否可以继续请求损害赔偿?我国民法理论上有四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意见认为,定金具有非补偿性,其适用不以违约方的行为是否给相对方造成了经济损失为前提,只要发生不履行合同的违约事实,即可适用定金。依照这种观点,定金的适用和违约损害赔偿分别独立,互......
(1)连带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主体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所谓连带关系,是指多数主体之间互相牵连,各债权人或债务人不能单独退出债的关系,只有在整个债的关系消灭时,多数主体才能一并退出债的关系。其中,债权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权人都享有请求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权利,称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多数,任何一个债务人‘都负有向......
(一)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根据给付标的物在债成立时是否特定,债可以分为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给付标的物的债。在特定之债中,债成立之时,债的履行标的物已经具体确定为某一特定物。债一经成立并对当事人产生效力,该标的物就不能为其他物所替代。债务人履行债务,仅得交付该特定物,不得以其他物代替交......
就狭义的债务承担(即免责的债务承担),其法律效力具体体现如下:第一,债务人退出债的关系,由债务承担人承受其债务人地位,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履行的责任。债务承担生效后,债权人仅能向债务承担人请求履行债务,因债务不履行或履行不适当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概由债务承担人负担,与原债务人无关。第二,债务转移后,债务人基于债......
关于债权人受领之性质,民法学说、立法及判例存在受领权利说和受领义务说两种主张。法国民法学说及判例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义务,债权人不当拒绝受领给付即为债务不履行,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德国普通法新学派及我国台湾立法及学理则认为,受领为债权人的权利而非义务,仅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或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债权人才有受......
债务的效力是指债务履行满足债权实现的效果。民法对债务效力的规定是围绕着满足债权这一目标来设计的,所以,债务的效力就是以给付为核心的义务群。债的目的在于实现给付,因而债务人的给付是债的最为主要的效力。基于债的关系,债权人享有请求债务人给付的权利;债务人负担履行给付的义务。在民法理论中,关于债务的履行、给付及清......
代位权,是指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而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债权人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法国民法典》在继受罗马法上的废罢诉权时创设的。<法国民法典》第1166条规定:“债权人得行使其债务人的一切权利和诉权,但权利和诉权......
1.对债务人的效力。债务人之行为,一经撤销,即自始无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2.对受益人的效力。因债权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债务人的行为归于自始无效,因此若债务人已为给付,即受益人的受领视为不当得利,受益人应当就其不当得利承......
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自然人)可以作为保证人。但是以下主体不得为保证人:(1)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的分支机构、......
保函,又称为担保函或保证书,是指保证人应商业交易的一方当事人的妻求,向商事交易的另一方当事人出具的担保商事交易项下的特定责任的承担或义务的履行的书面承诺。根据保函规则,被保证人不履行该商业交易项下约定的义务或责任时,由保证人根据保函约定承担付款责任或者其他赔偿责任。目前,在国际或国内贸易中,保函......
定金担保为约定担保,须以定金合同为据。定金合同,是指当事人约定定金的协议。除合同成立之一般要件外,定金合同的成立须具备以下条件:1.定金合同为从合同,须以主合同的订立或者存在为前提。若没有担保的主合同的,定金合同无从成立。2.定金合同为要式合同。根据我国《担保法》第90条的规定,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