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额保证,是指对于债权人的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而连续发生的债权预定一个限额,并由保证人提供担保而订立的保证合同。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依照债权人和保证人的意思而确定。债权人和保证人对最高额保证的存续期间没有约定的,最高额保证随被担保的债权的存在而存在。因最高额保证系担保一定范围内的不特定债权而成立的保证合同......
主合同内容变更的,保证合同是否随之消灭?我国担保法第24条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依照上述规定并作文义解释,除非保证合同另有约定,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债权人和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内容,保证......
抵押行为为要式行为。抵押行为的目的在于创设抵押权,抵押权的创设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抵押行为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例如抵押合同不采用书面形式的,抵押权的设定不发生效力。立法例多规定抵押行为为要式行为。有的立法例要求抵押行为必须是经过公证的书面形式。例如,法国民法典第2127条规定:“协议抵押权,仅得在......
我国担保法有关抵押权的设定,采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二元结构立场,但登记对抗主义又贯彻的并不彻底。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抵押权的设定实行登记生效主义,不动产抵押权、权利抵押权和动产抵押权,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并辅之于有限的动产抵押权的登记对抗主义。依照登记对抗主义,不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并......
已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可否设定抵押担保?民法理论上,有学者认为,对于诉讼时效完成后的债权,债务人仅取得拒绝履行之抗辩权,债权并未消灭,请求权亦并非不得行使;对于罹于诉讼时效的债权,提供担保而设定抵押权的,与抵押权设定的附随性特征并无不合,况且民法规定有时效利益放弃的制度,请求权已经时效消灭,债务人仍为之提出......
,抵押权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并具有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我国担保法关于抵押权的效力所为明文规定,主要有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抵押权对抵押物的孳息的支配、抵押权的物上代位性、抵押物的转让、保全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等内容。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即抵押权人具有保全抵押物的权利。抵押权人为抵押物的保全行为所支出的费用,应否属于抵押担保的范围?瑞士民法典第808条第3款规定,担保权人为防卫担保物价值减少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得请求所有人补偿,担保权......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灭失后的代位物,但代位物的构成应当符合以下三个条件:(1)抵押物灭失。代位物是因为抵押物的毁损或灭失而发生的代替物。抵押物的灭失为抵押权消灭之原因,故抵押物的灭失是指抵押物的绝对灭失,若发生抵押物的相对灭失,例如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于第三入,不发生代位物问题。抵押物的绝对灭失,包括事实上......
因为抵押物的处分而取得抵押物所有权的第三人,称为抵押物的第三取得人。抵押权为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权利,对于不妨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的处分或者用益行为,没有加以干涉的必要;在抵押权设定后,不妨碍抵押人将抵押物出让于第三人。除抵押人将抵押物转让给第三人外,第三取得人还因继承或者赠与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以及第三取......
抵押权人享有侵权行为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抵押权为物权,直接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抵押人的行为致抵押物的交换价值减少,侵害抵押权人的权利,使得抵押担保的债权不能受偿的,抵押权人可以侵权行为为由,请求加害人赔偿损害。
优先权,是指对于债务人的财产所享有的优先于其他一切民事上的请求权受偿的权利。原则上说,优先权,非有法律的明文规定,不得享有。优先权具有以下特征:(1)优先权为具备法律规定之要件而当然发生的权利,不得由当事人任意创设。(2)优先权是不以占有和登记为要件的担保物权。(3)优先权的受偿顺位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4......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被担保的债权未受清偿为要件。对于已届清偿期的债权,只要存在债权没有受清偿的事实,不论债权人是否请求债务人为清偿,更不论债务人是否已为部分清偿,抵押权人均可以行使抵押权。债权人行使抵押权,对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事实,并不承担举证责任,即抵押权人仅得依照其债权未受清偿的主张,行使抵押权。但抵押......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具有不可分性。抵押物的分割、部分灭失或者毁损、债权的分割、让与或者部分清偿,对抵押权的行使不发生影响。只要债权没有获得全部清偿,债权人就可以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71条规定:“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
物上保证人,是指向抵押权人提供财产设定抵押权的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与物上保证人的关系,仅有物权关系而没有债权关系。物上保证人在性质上并非保证人,其对债权人负担的责任仅为物的责任,即仅以其提供的担保标的物为限对债权受偿提供担保。 物上保证人的求偿权,包括“......
不动产抵押,是指以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于土地上的林木等不动产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不动产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不动产抵押权。不动产抵押权为抵押权制度的核心,为担保物权中最为重要的权利。依照物权法定主义,抵押权原则上为基于不动产而发生的担保物权。各国立法例对不动产的规定,无不限于土地以及地上建筑物、附着......
权利抵押,是指以不动产(土地)他物权为标的而成立的抵押担保。因为权利抵押而发生的抵押权为权利抵押权。权利抵押权为抵押权的一种特殊类型。依照物权法定主义,非依法律的规定,不得创设物权。我国民法规定可以设定抵押权的不动产他物权,仅有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因其用途可以分为基地使用权和农地使用权。基地使用权是指用......
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为地上附着物,属于不动产。设定土地使用权抵押时,应否将土地上生长的林木一同抵押,我国担保法没有明文规定。林木和土地不可分离,与土地分离的“林木”失去不动产的地位,不属于抵押担保的“林木”。但是,土地不以林木的存在或者附着为存在的基础,且二者为不同的不动产,自然可以分别成立他物权。除非抵押人......
办理动产抵押权登记,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出抵押登记申请,并出具动产抵押权设定的基础文件或者复印件,包括主债权合同和动产抵押合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担保法第44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应当向登记部门提供下列文件或者其复印件:(一)主合同和抵押合同;(二)抵押物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书。......
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为同一人,抵押权对质权不发生影响;抵押权和质权共同维护权利人对抵押物的占有。在理论上,在同一动产上存在抵押权和质权时,若抵押权人和质权人非为同一人,因抵押权和质权的设定均须公示,因公示而生效的抵押权和质权并无强弱之分,抵押权和质权以其设定先后确定其效力,设定......
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为对企业财产结合体成立的抵押权,具有如下特征:(1)企业财产集合抵押权是抵押权人直接支配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交换价值的权利。企业财产结合体具有交易上的特殊价值。因为抵押权并不在于支配抵押标的本身,而以支配抵押标的的交换价值为核心内容,并以此担保债权的优先受偿。企业财产结合体的使用和收益不因为抵......
在理论上,企业财产集合抵押为企业财产结合体的抵押,抵押标的物不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为限。但我国担保法第42条和第43条对于抵押物的登记,实行依照抵押物的类别分别登记的制度,使得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登记公示难以完成。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由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登记;......
依照我国担保法第51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具有保全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交换价值的权利。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企业财产集合抵押的财产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抵押人的行为......
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设定最高额抵押权的合同,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最高额抵押权自抵押物登记之日起生效。最高额抵押权为特殊类型的抵押权,但仍具有担保物权支配担保物的所有属性,其设定属于担保物上的物权变动。物权的变动应当公示,抵押权设定的公示方法,为抵押物的登记,因此,最高额抵押权的设定,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
(1)普通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随其确定而转变为普通抵押权,抵押权人依照普通抵押权行使的条件和方式行使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3条第2款规定:。最高额抵押权所担保的不特定债权,在特定后,债权已届清偿期的,最高额抵押权人可以根据普通抵押权的规定行使其抵押权。”(2)确......
首先,承认所有人抵押权,有助于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并防止后顺位的抵押权人取得不当利益的机会,避免先顺位抵押权人和后顺位抵押权人之间发生利益失衡的现象。抵押权的行使具有顺位性和不可分性,先顺位抵押权消灭的,后顺位抵押权可对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权利。当先顺位的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时,作为他物权的先顺位抵押权归于消......
所有人抵押权因为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而成立。但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不必然导致债权与债务的混同。当抵押人为债务人时,抵押权人因为继承取得抵押物的所有权、或抵押人因继承或受让而取得抵押权,均发生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与债务混同的结果。一般而言,抵押权和所有权发生混同,并非抵押担保的债权和债务混同的原因。在抵......
质权如同抵押权,仍然为价值权;其内容在于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质权的权利内容在于占有质物并支配质物的交换价值,不论质物是否变化其原有形态或者性质,只要还能维持其交换价值,质权基于其直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可以追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交换价值在本质上不因物的形态或者性质的变化而变化,仍然保持其同一性,......
质押行为的当事人为债权人(质权人)和出质人。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以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当出质人为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时,该第三人被称为“物上保证人”。债务人征得他人同意,可以就他人所有的财产设定质权;债务人就他人财产设定质权的,出质人仍然为债务人而非第三人,与第三人设定质押的物上保证人不同。......
担保债权优先受偿为质权的固有效力。质权以其标的物(包括从物和擎息)的全部和物上代位性担保债权的受偿。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变现标的物(包括从物和孳息)而优先于其他无担保的债权人受偿。质权具有以其标的物和孳息担保债权优先受偿的效力。质权对债权的担保,不限于原始债权。除非出质人和质权人另有约定,原始债......
除非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产生的孳息。我国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质权人在收取质物的孳息时,应当尽何种注意义务?立法例有不同的规定。依照德国民法,质权人应当以对自己财产的同一注意收取孳息,并为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