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财产不仅包括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也包括破产案件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根据新破产法第30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包括以下两大类:
1、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所取得的财产。
2、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
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仍然可以从事某些必要的民事活动,比如决定继续履行破产企业尚未履行的合同等,这就存在着取得财产的可能。在破产案件受理时的债务人财产也存在产生收益的可能,这部分财产应属于债务人财产。
在这一时段内取得的财产,既包括实物财产也包括财产权利。讨债公司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1)因破产企业债务人的清偿和财产持有人的交还而取得的财产;(2)因未履行合同的继续履行而取得的财产;(3)由破产企业享有的投资权益所产生的收益;(4)破产财产所生的孳息或转让所得;(5)继续营业的收益;(6)基于其他合法原因而取得的财产。
破产案件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是指债务人在破产宣告时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包括应当由债务人行使的相关财产权利。其主要构成为:(1)企业自有的财产;(2)属于债务人企业的财产权利。